对于不合理的设计,施工单位应予以及时指出,有时候设计者并没有实际施工经验,只是根据理论想当然。 %g*nd#wG
举一实例,某地区没有轻型混凝土砌块,只有页岩砖,那么设计人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就不应当指定用轻型混凝土砌块。 \Vv)(/q {
再有一个刚刚发生的实例,某搅拌桩工程(填土+淤泥+硬可塑粘性土),结构设计人要求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达到250KPa,那地基处理设计人设计的方案是水泥掺入量12~15%,与此时同要求水泥土试块强度达到4MPa,这可不是容易达到的事。但施工单位也没有提出来就做了,完工后检测,复合地基承载力只能达到130KPa,极差有大于30%的,然后抽芯检测,标贯击数只有5~15击,有些地方相当于没处理;4幢楼处理的结果是全部不合格。按我的看法,这一事故中,设计方案本身有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没有指出来就变成全部是他们的问题了(因为在设计图纸的说明中有保护设计人的语言,就不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