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基本规定中第3.0.4条“对水泥土类桩复合地基尚应根据修正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桩身强度验算”。以下验算方法哪个更为合理。
方法1:将深度修正后增加的承载力按一定的比例系数折算,加上修正前桩分担的承载力进行桩身强度验算,修正后承载力增加的另一部分仍由桩间土承担。如设计fspk=200kpa,深度修正后fa=240kpa,在复合地基承载力公式中fspk=m*Ra/Ap+β(1-m)*fsk,第一项计算值为110kpa,第二项为90kpa,桩身强度验算满足(110/200*(240-200)+110)/m<3*fcu。
方法2:条件同上,将深度修正后增加的承载力(全部),加上修正前桩分担的承载力进行桩身强度验算,不考虑桩间土应分担的部分。设计fspk=200kpa,深度修正后fa=240kpa,在复合地基承载力公式中 fspk=m*Ra/Ap+β(1-m)*fsk,第一项计算值为110kpa,第二项为90kpa,桩身强度满足(240-200)+110)/m<3*fcu。
我认为方法一较为合理,复合地基承载力由桩和桩间土承担,深度修正后的承载力应由桩和桩间土共同分担,故进行桩身强度验算时按桩应承载的荷载来验算。方法2是把深度修正增加的承载力全部考虑在桩上,计算的置换率(m)大于方法1。设计出的桩数要多于方法一,有必要吗?
应如何验算?以前很多类似工程,按方法2是验算不过的,但这些工程都已安全使用了多年,没有任何问题。以前做过的工程现在不适用了,请老师和同行解答一下。